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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選舉 杜絕街頭活動會更好

選舉 杜絕街頭活動會更好
  • 2010-12-02
  • 中國時報
  • 【王全中】
     繼陳水扁於選舉期間遭槍擊後,又見選舉競選活動最後一日發生槍擊案,除追訴行兇者及共犯外,在朝在野之政治人物及全國人民,是否應該認真思考我國目前選舉文化嚴重偏差問題?藉此徹底改變我國特殊的選舉惡質文化,減少選舉活動人力與金錢耗費,使選舉真正回歸理性思考,讓選民冷靜投下神聖的一票?
     選舉活動期間,選舉集會、遊行等街頭群眾活動大量增加,干擾警察勤務安排,亦加重警察勤務負擔。而選舉旗幟、看板、布條、看板、標語等競選廣告物及集會、遊行等街頭活動所產生的噪音除嚴重干擾民眾日常生活外,大街小巷穿梭不停的宣傳車輛,帶來交通之混亂與危險更是全民有目共睹及切身之痛。
     科技島的臺灣,絕對有能力及資源使選舉活動離開街頭。經由公共廣播電視、有線電視公益頻道及報紙公益版面轉播候選人之選舉政見。杜絕選舉旗幟、看板、布條、集會、遊行等選舉街頭活動所產生噪音、混亂與危險。
     更重要的是,根絕選舉龐大開銷與花費,參與選舉無需龐大金錢為條件與後盾,金錢就不會成為進入選舉活動之障礙與門檻,就不是有錢人獨享的權勢遊戲。惟有如此,小康甚至清貧之人始有能力與願意參與選舉,有賢能之人參與政治活動,才有機會改變政治風氣。可惜的是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的競選宣傳廣告制度竟然係以金錢花費為基礎,完全禁止公共廣播電視及廣播電視事業為公益性轉播候選人之選舉政見。
     而選舉投票日之前十日宜立法規定為沉澱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人均不應為任何選舉活動。任何人不應以各種群眾活動手段刺激選民之方式獲取選票。民眾經過沉澱期,依其先前所獲資訊冷靜判斷後,進行投票選舉,不僅選民可冷靜投票,亦可避免類此槍擊特殊事件形成耳語及族群分化。
     有限資源不足以因應時,如何分配係重要課題。杜絕選舉街頭活動,警察有限資源及力量可投入有益社會的活動。面對許多濫開選舉支票,以國家公眾資源轉換個人資源的候選人,作為選民的我們,應思考建立反對票制度。對僅以特定少數人利益為考量依歸,而無視全國人民利益的候選人,選舉人認無適當候選人可選時,亦可投下反對票方式反制。候選人得票數後扣減反對票數,始為候選人得票數;候選人得票數為負數時,停止候選人參加所有選舉數年之權利,促使候選人能閉門思過。使投票除選賢與能外,亦能發揮鏟奸除惡的功能。
     徹底的制度變革方能讓金錢與暴力退出,不再影響政治活動。期待明年立法委員選舉前,行政機關、政黨及立法委員能夠提案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等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公共電視、有線電視公益頻道及報紙公益版面轉播候選人之選舉政見制度。全國民眾更應該組織起來,張大眼睛嚴格監督有立法權之人,是否真心地杜絕金錢、暴力介入選舉。
     (作者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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