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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虛擬寶物何價 真實成本誰付

虛擬寶物何價? 真實成本誰付?
【聯合報╱王全中/檢察官(台東市)】
2009.06.23 04:45 am
線上遊戲玩家帳號遭盜用、虛擬寶物遭移轉,向警方報案或提出告訴,大量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犯罪或其他網路犯罪進入犯罪偵查。
線上遊戲會員量、使用量可轉換為現金營收利潤。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廠商花費鉅資精心設計包裝遊戲產品,吸引玩家注意,以增加會員量、使用量;檢核會員資料真實性及人頭帳號,不利會員量增加;保存遊戲歷程考量成本僅保留二、三個月,造就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犯罪牟利最佳環境。
有心玩家利用網咖等公眾網路或跳板上網匿名註冊人頭帳號後,以密語交談、社交工程或植入監視、間諜、後門及外掛程式方式取得玩家登入帳號、密碼,盜用登入將帳號內虛擬寶物移轉,入侵線上遊戲公司主機竄改主機增加虛擬寶物,再快速移轉、轉賣他人換取現金。
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在現實世界是否有任何價值?社會大眾與特定玩家容有不同看法,但真實世界的一切事物均有其一定成本:廣告、檢核會員資料真實性、建置防入侵防火牆、防毒、遊戲歷程保存、網路犯罪偵查…皆需付出相當成本。遊戲廠商及玩家不願負擔成本,於被害時報警追查,相關費用由國家支出,保護渠等不願支出成本維護之「虛擬利益」是否妥當?
有限偵查資源不足以因應全部犯罪事件時,如何適當分配將成重要課題。現行法未賦予檢察官、警察對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犯罪案是否拒絕偵查之權限,然真實社會偵查資源無限制地投入虛擬寶物案偵查,將嚴重排擠真實社會偵查資源分配運用,面對日益增多線上遊戲案件,以一定標準(如玩家報案時應自行提出歷程、登入LOG、通聯紀錄…)進行過濾、篩選,作為檢警是否拒絕偵查門檻?非無檢討空間。
期待有關當局能重視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案凸顯之問題,在防制上,督促線上遊戲業者管制人頭帳號、建立協助追查機制防制不法:如使用金融憑證或自然人憑證檢核會員資料真實性,歷程全部保存…對違反規範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使其負賠償責任或停業,以健全市場。在偵查面上,賦予檢警過濾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案是否進行偵查之權限,使有限偵查資源有效運用。
【2009/06/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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